多次套取公款 收受他人所送财物 容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洪贪污、受贿案开庭审理

玉林晚报 2021-12-30 07:5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蒋发海)12月27日,玉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容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洪贪污、受贿一案,在玉州区法院采用视频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玉林市公安局代表、被告人亲属共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洪在担任容县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大队大队长期间,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其主管检测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3次从交管大队检测业务收益中套取公款25.5677万元归其个人所用;在2012年至2019年间,李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共108.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洪被玉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后,如实供述监察委员会还未掌握贪污部分的罪行。李洪的家属分6次将其违法所得的赃款全部退出。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从综合证据、分笔事实证据逐一举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发表了公诉意见,以及针对被告人李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答辩。

被告人李洪在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合议庭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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