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地下执法队”控制屠宰市场 覃某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出庭接受远程宣判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11月30日,北流法院对被告人覃某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覃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7名被告人被判处2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附加刑。
当日,18名被告人在玉林看守所接受了北流法院远程开庭宣判。
北流法院查明,2012年,覃某与他人合伙竞标取得县辖区生猪集中屠宰行业的管理权和专有性服务项目后,成立了广西容县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公司)。2016年起,覃某以天天公司经济实体为依托,纠集其他被告人,在天天公司下属的屠宰场设立生猪经营部作为违法犯罪活动场所,建立以覃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还非法成立“地下执法队”,大肆实施一系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犯罪,欺行霸市,非法聚敛钱财共计855万多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为所欲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在县辖区形成了对生猪、猪肉交易价格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认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谢某志等2人的行为构成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覃A等15人的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均应与各被告人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予以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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