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啄木鸟”助推法治建设 容县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建议促进依法行政
在自然界,有一种森林益鸟叫啄木鸟。它是发现问题的能手,又是解决问题的高手。在容县人民法院也活跃着一支司法“啄木鸟”队伍,他们紧盯案件背后隐藏的问题,一丝不苟地督促行政机关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执法程序、约束行政行为,成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手段。
那么,司法“啄木鸟”具体在做什么?
关注舌尖上的安全
2019年4月至5月,容县某局在一次专项行动中,对城区几大市场的猪肉摊检查时发现,何某等15人有的直接购进来历不明的生鲜猪肉、有的私自屠宰自养的或他人养殖的生猪、有的私自屠宰从猪贩处购进的母猪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均在三千元以下。
容县某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何某等15人分别作出没收扣押在案的生鲜猪肉、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何某等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权利救济期满后,何某等人均未缴纳罚款。随后,容县某局书面催告何某等人履行缴款义务,何某等人逾期仍未履行。容县某局遂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容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容县某局的上述强制执行申请。
容县人民法院在审查这15件案件过程中发现,所查处的违法当事人经营销售未按规定检疫的生鲜猪肉案件,均是发生在容县集贸市场,且大多是发生在容县人口最集中、人口最密集的城区主要集贸市场。这15起案件中,仅有3个当事人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其他12个当事人均无工商营业执照,无证经营比例高达80%。
如何加强生鲜猪肉经营销售的监管,规范生鲜猪肉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防止未经检疫、检验的生鲜猪肉流向市场,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容县人民法院就此类案件发现的问题向容县某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规范日常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定和规范食品市场准入和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实行亮照、亮证经营,特别是对生鲜猪肉的经营者,还必须建立公示或公开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质品质检验合格证制度,从制度上、源头上规范和治理,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非法销售来历不明的猪肉,涉案货值金额均在三千元以下,但是处罚达10万元。有群众疑惑:怎么罚那么多?有群众又觉得应该重罚。
为此,容县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书上还加上:建议该局加强食品安全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守法经营。
聚焦无证运输香烟
近日,容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两起无证运输卷烟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均被判处一年两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在第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覃某某受他人雇请运输一批烟草到梧州市。随后,覃某某找到韦某某一起驾驶车辆运输该批烟草。当天下午,两人在明知没有烟草准运证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运输该批烟草往梧州市。21时许,他们在容县容岑一级公路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民警从车上查获卷烟共9614条,经鉴定价值140多万元。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未经许可运输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覃某某、韦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和一万元。
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许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受人雇请,驾驶小汽车运输卷烟由防城港前往广东省,途经广昆高速公路容县服务区时被查获,涉案卷烟25万多元。
这三年来,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无证运输卷烟案就有15件,且呈逐年增加的趋势,个案涉案卷烟价值多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容县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通道,无证运输卷烟至广东省等东部地区,且多为走私烟。走私卷烟过境、入境猖獗,无证运输卷烟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容县人民法院就此向容县某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持续开展烟草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加大打击烟草走私违法犯罪力度,重点布控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运输通道,同时宣传有关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交通运输等部门间的配合,建立联合治理、执法的长效机制,共同打击无证运输、销售、走私卷烟等违法犯罪行为。容县某局从加强联动、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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