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租车 被告上法庭 法官:受人委托办事要写委托书

玉林日报 2019-08-29 07:18 大字

本报容县讯 容县男子好心帮朋友租车,不料车子发生事故,租车公司将朋友和他都告上了法庭。

容县某汽车租赁公司是一家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2019年1月13日,封某某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用该公司的广州本田牌汽车。2019年1月21日,封某某打电话要求换车,汽车租赁公司同意后,封某某指派洪某某把本田牌汽车开到汽车租赁公司店面,并叫洪某某以封某某的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在当天签订另一份《汽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租赁乙方落款为“封某某”的名字,但实际是由洪某某所书写并按有手指印。此次租赁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起亚牌汽车。

2019年2月10日,封某某驾驶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被拖回进行保险定损和维修。2019年4月11日,涉案的车辆被维修好并由维修厂交付给汽车租赁公司,维修费用是21600元。封某某在租赁车辆期间支付了7000元后,其他的租车费、车辆加速折旧费和违章费并没有支付给汽车租赁公司。为此,汽车租赁公司一纸诉状把封某某和洪某某告到法庭。

庭审中,汽车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虽然实际用车人是封某某,合同上署名也是封某某,但现实中实际签名者是洪某某,而且合同上面的指印也是洪某某本人的,要求洪某某与封某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某受封某某指示于2019年1月21日以封某某的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封某某与洪某某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封某某承担,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汽车租赁公司与封某某,租赁合同对汽车租赁公司与封某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洪某某与汽车租赁公司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依法判决封某某承担相应的责任,驳回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其他请求。

法官提醒:帮亲朋好友在合同上签名是出于好心,但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最好写下委托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自己是受人委托办事。这样既对他人释放了善良和义气,又保护了自己。(何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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