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扶农商贸”名义非法传销 容县5名“双创帮扶”成员被判刑
打着“帮扶农商贸”名号,引诱社会公众参与非法传销,至案发时,发展下线已多达19层,发展人数达9000多人。日前,玉林市中级法院对该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作出终审裁定,容县5名“双创帮扶”成员获刑3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
打着“帮扶农商贸”名号非法传销
被告人陈某泽、沈某鲲、甘某全、苏某来、梁某婵都是60后、70后,容县人。
2016年7月,深圳市帮扶农商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网上搭建帮扶农商贸(后更名为“双创帮扶”)官网及APP,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用户注册会员后通过购买1000元至10000元不同等级会员课程,成为“创客”,并通过发展下线获得提成返利。同时还可以缴纳相应的代理费成为区域代理,进行推荐人员加入即可获得相应的返利提成。
2016年12月,陈某泽等5人先后注册“双创帮扶”会员并购买会员课程,通过相互介绍推荐,成为各自下线会员。同年12月22日,沈某鲲向该公司缴纳相应的代理费,成为容县区域代理。2017年2月,陈某泽、沈某鲲等人共同出资,成为玉林市区域代理,甘某全、苏某来、梁某婵等人共同出资,成为玉林市玉州区、博白县、岑溪市的区域代理。
此后,沈某鲲等人在容县、玉州区分别开设帮扶农商贸分公司宣传点,甘某全等人在玉州区、博白县、岑溪市分别开设帮扶农商贸分公司宣传点,进行宣传推广,不断介绍、推荐、诱使他人在帮扶农商贸的官网及APP购买1000元、5000元和10000元三个不同等级会员课程,成为创客会员,并引诱新会员继续按照上述模式发展他人加入成为下线。陈某泽、沈某鲲、甘某全、苏某来、梁某婵之间,以及他们与新会员之间按照一定顺序形成金字塔状上下线层级,上层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层人员计算积分,非法获取利益。
经过层层发展,截至案发时,经鉴定,陈某等人发展下线已多达19层,发展人数9000多人。其中,陈某泽所使用的账号在“双创帮扶”系统平台发展下线共3184人,下线层级达19层,提现金额28985.5元。
2017年11月,甘某全、苏某来、梁某婵先后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
容县5名“双创帮扶”成员获刑
2018年11月30日,容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陈某泽等5名被告人3年6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一审判决后,陈某泽认为量刑过重,向玉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称其刚加入“帮扶双创”平台成为会员时并不知道该平台为传销性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玉林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泽等5人组织、领导以“双创帮扶”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陈某泽等5人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泽等5人并非“双创帮扶”组织的首要发起人,且其下级成员大部分不是由其发起和操控,因此,陈某泽等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甘某全、苏某来、梁某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陈某泽、沈某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苏某来、梁某婵主动缴纳罚金。综合上述情节考虑,原判决定对陈某泽5人均予以减轻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近日,玉林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某泽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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