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弟媳,却拒绝赔偿医药费。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面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容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只好—— 清晨上门猎“老赖”

玉林日报 2018-06-14 07:06 大字

早上6时,天刚蒙蒙亮。因为前一天晚上刚下了一场大雨,进村的道路变得泥泞不堪,警车在狭窄的村道上艰难地行驶着。法警同志专注地开着车,执行法官“廖叔”和书记员小覃坐在后排,气氛有点严肃。

离执行地点不远了,廖叔突然对小覃说:“把案卷给我再看一下。”

小覃笑了:“廖叔,案卷你看了好几遍了。”

“这是个‘钉子户\’啊,要把握好每一个细节,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

“廖叔总是这么谨慎,案情我都能倒背如流,别说你了。”小覃心里嘀咕着。

卖猪起纷争

长兄打伤弟媳

杨某清是容县容州镇某村的农民,身体有点残疾,为了改善生活条件,与丈夫梁某礽、儿子梁某庆在家养殖生猪。

2016年3月,杨某清一家准备出售一批生猪给苏某,杨某清与丈夫、儿子放猪出猪栏,买猪的苏某两人在旁协助把猪赶上货车。这时,梁某礽的兄弟梁某全、梁某初以及梁某全的妻子陈某英在赶猪必经道上把杨某清一家拦下,并拿出编织袋阻拦生猪前进,不让杨某清一家赶猪上车。因此,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并互相推搡,导致杨某清倒地受伤,造成其脑震荡、全身多处皮肤及软组织擦挫伤。

随后,救护车把杨某清接到医院进行诊治,花去各种费用16000多元。

不服判决

被告三顾两院要“说法”

从医院回来后,杨某清拿着住院治疗的发票要求梁某全等3人赔偿损失,却遭到他们无情的拒绝,辩称没有参与阻拦杨某清一家卖猪,没有责任,不需要进行赔偿。无奈,杨某清只好起诉到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出卖生猪,是其独立、合法的生产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3名被告无故阻拦原告出卖生猪,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生活,侵害了原告对其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在双方的争吵、推搡中,原告倒地受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不服,上诉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被告仍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被告仍不服,又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梁某全等3人的监督申请。杨某清遂向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拳出击

“老赖”清晨在家被拘留

6月7日,清晨6时。天空还下着雨,借着微弱的晨光,3辆警车在狭窄的村道上行进,前往被执行人梁某全的家中,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经过调查,执行法官摸清了梁某全早出晚归的出行规律,制定了清晨出击的行动方案。梁某全刚起床,就看到执行法警已经到了其家门前,转身想溜走,却被法警及时跟上堵住了退路。梁某全眼见走不了,态度马上变得强硬起来。

“我没有打过她,我就不赔偿。”

“你们不讲人情,强制执行,后果很严重。”然而,面对法律的威严,逃避和威胁都是没用的。梁某全还想反抗,被法警合力控制住,戴上手铐拘走,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这是一起涉民生案件的执行,虽然标的额不大,但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执行法官说,他们利用信息化财产查控手段、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所形成的威慑力,不断提高执行质效,力求尽快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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