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开远光灯致对向司机撞死人 法院判其担责
对向司机开车撞死行人,自己开车没撞到人,反被判承担三成的赔偿责任。这是咋回事?原来是在会车时不及时关闭远光灯!
前阵子,容县法院刚判了这个案子。据介绍,这也是容县首例因夜间会车不关远光灯引发事故判决要担责的案例。
乱开远光灯 对向司机撞死路边行人
容县的韦某某是一个90后的货车司机。2016年11月29日19时40分许,他开着货车在省道211线由平南往容县方向行驶,当时车上搭载2人。途中,他碰撞到同方向在其前面右侧靠路边站着扶住一辆自行车的行人梁某某,接着驶过道路中心线到左侧车道又碰撞到相对方向由邓某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
这起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仅韦某某本人及车上一人受了伤,被撞的行人梁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事发时,行人梁某某站在路边,韦某某为何会开车撞上去呢?原来,由于邓某某会车时不关远光灯,致使韦某某难以看清路面情况发生了此事故。经交警部门查证后认定,邓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韦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会车不及时关远光灯 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韦某某赔了医药费、丧葬费,还因交通肇事受到刑事处罚,可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
今年2月,梁某某的两个女儿将韦某某、邓某某及各自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几方告到容县法院,要求赔偿70余万元。
案子开庭时,邓某某未到庭,邓某某驾驶的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邓某某驾驶的肇事车没有与梁某某直接发生碰撞,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容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5款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以及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邓某某虽然没有直接撞到人,但其在与韦某某会车时不及时关闭远光灯,间接导致韦某某撞到行人梁某某,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划分责任 乱开远光灯被判担责三成
今年4月,容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各方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逐一进行了划分——
韦某某投保交强险的某财保灵山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方。
由于邓某某所驾驶涉案货车的实际车主是李某某,挂靠在容县某公司名下,该车虽向容县某财保公司购买有50万元限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事发时段未发现购买有强制险。按法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李某某、容县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110000元给原告方。
对超出交强险部分449733.20元,由于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其本人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287321.24元给原告方。
邓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即30%),邓某某是李某某雇佣的司机,邓某某应承担的责任由雇主李某某承担,因此李某某应赔偿原告方损失134919.96元,由容县某财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34919.96元给原告方。
因乱开远光灯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例,本报也曾报道过,这个案子的判决出来后,不少网友称判得好,不少人对这种动不动乱开远光灯的行为表示唾弃。这也给各位司机大佬提个醒,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法规,慎开远光灯。
延伸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远光灯使用的规定:
(一)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二)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三)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不能使用远光灯。
(四)机动车超车时,应远近光灯交替使用,提醒前方车辆。
(五)在照明较好的城区不宜使用远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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