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装修和傍名牌都成了被告
(资料图片)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核心提示
看别家客栈装修有特点成“网红”,这家客栈竟照搬“克隆”装修;容县“百年周六福”珠宝店“傍”上香港“周六福”;KTV包房打上醒目的“LV”标志……商家类似这种不经意的“搭便车”行为,却构成侵权,纷纷为自己的“任性”买单。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广西高级法院公布2017年广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10大案件。数据显示,去年全区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达1945件,增长近三成。广西文化产业发展快,导致不少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增加。来看看这些典型案例,以免不经意也踩了“雷区”。
案例一:
客栈“克隆”其他客栈装修,算不算不正当竞争?
案情:2015年6月,阳朔县东院弥香客栈在阳朔镇登记成立。这家客栈成立之初,为了提高辨识度,花费巨额资金聘请知名装饰设计公司对该客栈进行设计装修,并约定设计成果归该客栈所有。东院弥香客栈装修完毕后正式营业,客栈独特的设计风格和舒适的居住环境,吸引了大量中外游客。后经媒体报道宣传,网上排名位居前列,在业内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16年7月,该客栈发现在距其20米处的玉山居客栈,装修设计风格与该客栈的完全一致。东院弥香客栈认为玉山居客栈在其客栈的装修设计上恶意抄袭该客栈的设计成果,严重侵害了该客栈的合法权益,遂将玉山客栈告上法院。
酒店、客栈装修相互模仿、雷同的似乎有不少,玉山居客栈这种“克隆”的行为,算不算侵权?法院认为,在隔离状态下,玉山居客栈的装饰装潢,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将其客栈与的东院弥香客栈相混淆,产生误认。且在相距不足百米的同一侧街道,开设同样经营服务内容的客栈旅社,其行为已明显表示了其攀附东院弥香客栈特有装潢的主观故意,具有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玉山居客栈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其侵权行为,即改变其客栈的装修内饰避免与东院弥香客栈相混淆、停止对原客栈的内饰宣传,并赔偿东院弥香客栈经济损失。
点评:在一定范围内的相同区域内经营酒店(客栈),擅自模仿、抄袭他人的装饰风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以为该商品(服务)来源存在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是广西首例保护客栈(酒店)装修装潢的案件,被评为“2017年全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强的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二:
摄影大赛获奖作品,赞助商有无权利擅自使用?
案情:2008年4月,河池市旅发委(原河池市旅游局)联合广西画报社、广西旅游摄影协会联合主办“探秘红水河”广西旅游摄影大赛,广西寿乡国际旅游公司(简称寿乡公司)是大赛的赞助商。王梦祥报名参加此次大赛,其创作的摄影作品《白鸟岩》获得一等奖。后经河池市旅游局的许可,寿乡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该获奖作品。
王梦祥则认为,寿乡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获奖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寿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河池市旅发委与广西画报社之间关于参赛作品权利的归属属于主办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视为王梦祥和主办方之间已经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了约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王梦祥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寿乡公司获得的主办方的授权并非合法有效的授权,其在商业广告上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王梦祥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综上,法院判令寿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王梦祥经济损失。
点评:摄影大赛中的参赛作品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问题,应以竞赛征稿启事等相关竞赛文件的规定来确定。主办方使用竞赛作品应严格限定在竞赛文件约定的范围内,除非有特别约定。主办方不得授权他人使用以及超范围使用;他人虽经主办方许可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案例三:
LV商标遭遇KTV“LV”包房,“搭便车”能否安然?
案情:路易威登公司是“LV”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在箱包、皮具、服装等领域,被认为是高档时尚商品的象征。
桂林象山区的糖果量贩歌厅,将该歌厅的两个贵宾包房命名为“LV”包房,包房门有醒目的“LV”标志,包房内墙墙纸图案与涉案商标样式相同。
路易威登公司认为歌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LV”标识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攀附该公司商誉、损害该公司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法院起诉。
KTV包房的“LV”,并非箱包、服装上的“LV”,这算不算侵权?法院认为,糖果量贩歌厅在其经营的KTV歌厅主题包房大面积使用“LV”商标标识,具有“傍名牌、搭便车”主观故意,其行为一定程度上对路易威登公司作为奢侈品牌标识的驰名商标造成弱化,其行为构成侵权。
点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管制市场秩序的法律,不可能对各种行为方式都作出具体化和预见性的规定。针对在KTV包房使用驰名商标标识作为包房名称或者房间内部装潢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且这种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该案在适用一般条款时严格把握适用条件,较好地平衡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案例四:
“百年周六福”不等于“周六福”,这样“傍名牌”是否侵权?
案情:一提“周六福”,大家马上会想到香港周六福珠宝,作为知名商标,该商标为香港周六福珠宝公司持有。容县百年周六福珠宝店为个体工商户,经香港周元福珠宝首饰公司的授权使用“百年周六福”的注册商标,但该商标核定使用于进出口代理、拍卖、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然而,容县百年周六福珠宝店在其经营场所店门上方的招牌上使用了“百年周六福”几个大字,其店堂正面位置(即形象墙)招牌上使用了该商标。在店门口上方竖立的牌匾上横写字体较小“百年”,竖写字体粗大“周六福珠宝”,下方还有电话号码。
香港周六福珠宝公司向容县工商局举报,但工商局认为不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不予立案,该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容县百年周六福珠宝店认为其经授权合法使用“百年周六福”注册商标,未超出被许可使用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且“百年周六福”与“周六福”不构成相近似,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被告的经营范围系“钻石、金银饰品、玉器、钟表销售”,已超出“百年周六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其在店门及门口的牌匾上的使用也是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故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在商标授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有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其合法权益才得到法律保护。被许可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若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则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案是否构成侵权,司法机关与工商管理部门所持观点迥异,该案在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与行政执法尺度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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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容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