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精神分裂症 丈夫诉婚姻无效被驳

玉林晚报 2018-03-22 14:30 大字

婚后3年,丈夫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理由是妻子隐瞒其有精神分裂症多年的事实。前阵子,容县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对该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作出判决,驳回丈夫的诉求。

妻子患精神分裂症被诉婚姻无效

容县的阿哲是个70后。2014年夏天,经人介绍,他与小自己10岁的阿琴相识,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3年多两人没生育有子女。今年2月,阿哲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理由是,阿琴及其家属隐瞒阿琴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的事实,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阿琴登记结婚。

阿哲说,他是在婚后不久才发现阿琴言行举止时有异常。经送往医院治疗,确诊阿琴系精神分裂症重症患者。结婚至今,阿琴的病情反复发作,无法治愈。他为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他与阿琴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阿哲真的在不知情情况下登记结婚?阿琴则不认可,她承认自己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是事实,但阿哲对此也是知情的。她患病后到相关医院接受治疗,在登记结婚时病情好转、稳定,结婚是双方自愿的且在婚前体检时也未发现女方身体存在异常情况。因此双方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认定婚姻合法有效

虽然阿琴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痊愈,还需长期服药,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在案子开庭审理时,阿哲自认阿琴现生活上能自理且可以干一些煮饭、洗碗等家务活。

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宣告婚姻无效,要求女方具备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那么,阿琴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属不属于这种情形呢?

容县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均未明确规定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

《母婴保健法》第9条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4条均将“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也将“精神分裂症”及“其他发病期内的精神病”列为“暂缓结婚者”,而非“不准结婚者”。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阿琴所患精神分裂症不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且阿哲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与阿琴进行婚姻登记时阿琴处于发病期或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双方登记结婚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婚姻合法有效。遂驳回了阿哲的诉求。

(注: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陈梅通讯员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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