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工程承包商好处收工程承包商好处套取食堂套取食堂公款私分公款私分 容县一学校原校长、副校长、食堂会计、出纳等5人悉数领刑
学校搞建筑工程,校长及两名副校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多名工程承包商送来的好处费;不仅如此,校长还伙同学校食堂管理人员,从食堂套取公款来私分……日前,玉林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容县某学校原校长、副校长、食堂会计、出纳等5人悉数领刑。
学校搞建筑工程收工程承包商好处费
2007年9月至2014年8月,杨某某在容县某学校担任校长。宁某某担任该校副校长,分管学校后勤工作。余某先担任该校总务副主任,2012年8月担任副校长。
2014年8月,杨某某工作岗位调动,宁某某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身为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本该为学校谋福利,可是杨某某、宁某某、余某却在琢磨怎么为自己谋私利。三人任职期间,学校搞建筑工程,在办理学校建筑工程发包及验收、工程款结算与拨付等过程中,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收受多名工程承包商送来的好处费。
不仅如此,在2008年至2014年,在学校食堂采购食材过程中,杨某某收受鸡肉鸭肉供应商、大米供应商送给的好处费共2.14万元。
而分管学校后勤工作的宁某某在采购学生食堂食材的过程中,也同样收受了5名供应商的好处费共计68000元。
经法院查明,杨某某一共受贿19.62万元,宁某某一共受贿9.2万元,余某一共受贿17.8万元。
伙同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共同套取公款私分
杨某某在担任该校校长期间,召集食堂会计韩某某、出纳张某某等食堂管理人员开会,杨某某提出要从食堂套点钱出来用于发放老师奖金、加班费以及行政账上不能开支的费用,最后决定通过加大、虚列食品支出套取费用。
从2011年9月至2014年8月,杨某某伙同韩某某、张某某等人通过虚开、加大、篡改食堂食材采购单价等手段套取学生伙食费259.41万元,每月食堂总管韩某某以校长经费、食堂管理人员加班费、食堂管理费等名义将钱分发给各人。
2014年9月,杨某某调离该校,宁某某主持全面工作后,宁某某与韩某某等人商议继续通过加大、虚列食品支出套取学生食堂费用。
2014年9月至2016年1月,宁某某伙同食堂管理人员韩某某等人通过虚开、加大、篡改食堂食材采购单价等手段套取学生伙食费共259.36万元,套取出来的伙食费每月以校长经费、食堂管理人员加班费、食堂管理费等名义将钱分发给各人。
法院查明,综上,杨某某、韩某某、张某某共同贪污76.52万元,其中:杨某某分得31万元、韩某某分得30.8万元、张某某分得14.72万元。宁某某、韩某某共同贪污51.2万元,其中:宁某某分得33万元,韩某某分得18.2万元。韩某某贪污总金额为127.72万元。
2015年4月,学校老师代表向自治区纪委举报杨某某的违纪行为,导致案发。2016年1月,杨某某、宁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人相继到案。
案发后,韩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款37.95万元,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款14.72万元,宁某某退出赃款32万元。杨某某、宁某某向办案机关提供了他人的犯罪线索。
该案经过两审涉案5人悉数获刑
2017年8月30日,该案一审判决后,杨某某、韩某某、宁某某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出上诉。
玉林市中院认为,杨某某、宁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进行私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杨某某、宁某某、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宁某某分别起决策性的作用,韩某某在分别与杨某某、宁某某共同贪污犯罪中,均负责实施具体的套取费用和分发费用工作,3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韩某某、杨某某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贪污犯罪的事实,均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杨某某、宁某某归案后,向办案机关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赃款,韩某某、宁某某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分别判处杨某某、宁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32万元;以贪污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宁某某、韩某某、张某某退出的贪污赃款退回给学校,继续追缴杨某某、韩某某、宁某某、余某尚未退出的贪污款、受贿款,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陈梅通讯员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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