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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时面对霸王条款、搭售保险、销售商失信等情况 消费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玉林晚报 2017-11-21 13:59 大字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大量进入寻常百姓家,汽车消费成为热点,汽车消费维权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日前,工商部门相关专家对去年玉林市消委会、工商部门受理的三件典型汽车消费投诉案例进行评析,帮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遇到类似的情况时正确维权。

案例1“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6年5月23日,玉林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接到消费者陈某对广西(玉林)某汽车销售公司的举报:称该汽车销售公司与其签订的《汽车订购合约书》中有以下“霸王条款”:“新车买卖合约:四、正式交车日期由双方约定,买方应于接到卖方通知后7日内办理交车手续,倘逾期尚未办理,卖方可以解除本契约并没收已付定金,买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陈某因此向玉林市工商局双生分局12315中心投诉。

经工商人员调查核实,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对方的责任等。工商人员依法责令该汽车销售公司变更使用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的违法条款等,确保陈某与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评析:《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汽车销售中使用的《汽车订购合约书》未经与消费者协商,单方面制定消费者逾期未办理交车手续的违约条款,该条款将消费者在逾期不办理交车手续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同时通过制定定金罚则对消费者设置“没收已付定金”的较重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违背了《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案例2汽车销售商强制搭售保险,啥规矩?

2016年“五一”期间,何先生在玉林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6.98万元的某品牌1.5T轿车,当即就交了1万元购车定金。5月7日交款提车时却被告知要多交7530元的汽车保险,并得知该公司出售的所有汽车均要由其帮购买汽车保险。何先生本来对那款车很满意,一看该公司要强制搭售汽车保险7530元,就不愿意并要求取消购车合同。可该公司却不同意并表示如果消费者单方取消购车合同,该公司将不退还消费者原来交付的定金预付款1万元。无奈,何先生只好向玉林市消委会投诉。

经玉林市消委会调解,消费者最终获得消费自主权,该汽车销售公司同意何先生自行选择购买汽车保险。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该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的所有汽车均要由其帮购买汽车保险,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项规定当属无效,依法应当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汽车保险。

案例3收了钱没交车,销售商失信

2016年10月15日,消费者梁某与玉林市容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购买某品牌2016款汽车一辆,合同约定10个工作日交付汽车。可过了约定时间,消费者多次上门催促,商家都未能按期交车。消费者即要求商家退回定金5000元及赔偿违约金,但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梁某因此向容县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

经工商部门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该汽车销售公司退回5000元定金并赔偿违约金1800元(两项合计6800元)给梁某。

评析:《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消费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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