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了,为孩子的探望权起纷争 前妻要接走儿子小住 前夫坚持看望式探望 法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实际上是在履行继续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对
夫妻离婚了,因孩子的探望权起了纷争,女方想以逗留方式进行探望,男方则坚持女方以看望方式进行探望。日前,经容县法院松山法庭法官的调解,该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总算化解了。
探视儿子的方式起纷争前妻将前夫诉至法院
今年1月,阿丽与阿振(均为化名)的夫妻感情走到了尽头,两人在容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未成年的儿子随阿振生活,但协议并未约定阿丽探望儿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
离婚后,阿丽想接儿子到她那小住,可阿振不同意,坚持让阿丽上门探望即可。双方为此就探望儿子的方式产生了激烈矛盾。看子心切的阿丽认为前夫侵害了她的探望权,一纸诉状将前夫诉至容县法院,请求维护她的合法权利。
容县法院松山法庭陈法官接手了这个案子,考虑到此案虽是父母权利的主张,但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从有利于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出发,陈法官决定通过调解来化解双方的矛盾。
法官邀请孩子爷爷同调解前夫同意前妻寒、暑假与儿子同住
经了解,陈法官得知孩子一直随阿振和阿振父母生活。阿振的父亲也很支持阿丽来探望儿子,承办法官便邀请阿振的父亲一同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阿振还是一直坚持要前妻以看望的方式来探望儿子。看来要想化解矛盾,打开阿振的心结很关键,承办法官便与阿振的父亲一同对阿振进行了单独沟通,向其告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权利人行使探望权,实际上是在履行继续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也有利于子女形成健康的人生观,是更换一种方式教育子女。
沟通后,阿振表示理解并同意阿丽接走儿子共同生活,但就探望时间双方又发生分歧。阿振不同意阿丽与儿子小住的时间过长,阿丽则认为探视时间较短。
承办法官又与阿丽单独进行了沟通,劝说她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考虑,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为出发点,应选择更有利于缓解子女抵触心理的探望方式,探望时间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父母之间的剑拔弩张,最后受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同时,阿振的父亲也表示会支持和配合阿丽行使探望儿子的权利。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不断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自今年8月起,阿丽可以在每年寒假、暑假期间和儿子共同生活,自今年9月起,每月周六周日,阿丽可以行使探望权。
法官释法: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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