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催收货款 13万余进自己腰包
负责帮公司催收货款,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13万元货款进了自己的腰包,日前,容县的何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现年50岁的何某某,案发前在广西某食用油工业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2月何某某开始负责公司销售开单兼催收货款等工作。看着一笔笔数目不小的货款经自己的手,何某某负责这项工作没几个月便打起歪念,私自截留客户交来的货款,留作个人开销。
这些客户交上来的货款,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一年多时间下来,何某某私自截留公司的货款就达10多万元。何某某自知这事最终包不住,于2015年6月潜逃。
同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对何某某进行网上追逃。2016年2月14日,何某某在容县某银行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查,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公司十名客户的货款共计138245.5元,没有按规定上交,留归个人使用。案发后,何某某分两次一共向公司退还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遂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何某某退赔挪用公司资金未退还的38245.5元。
何某某不服上诉,日前,玉林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记者陈梅通讯员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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