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男子被判赔 查封房产却住着三家人 法官解人之困,耐心释法终说服共有人配合查封
当执行人没有独立资产,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又属于共有财产,怎么办?近日,容县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杨某因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然而杨某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是一栋家族共同居住的小楼,房屋权属人除了被杨某,还有他父亲、兄弟,如何说动其他人配合执行,成了难题……
担心一家老小没住所,老父不愿执行
去年9月,杨某驾车不慎在省道上将一辆摩托撞倒,造成摩托车上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容县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后,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件被分以两起案件递送至容县法院,在涉及受害者老张(摩托车驾驶人)的案件中,杨某被法院判决赔付3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杨某在规定期限内没能履行义务,赔付受害方。法官了解到,受害人老张家中上有年迈父母,下儿女尚幼,家中忽然失去顶梁柱,情况不容乐观。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局法官高度重视,一边积极劝导杨某,另一边多渠道查询杨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努力,法官发现杨某在北流有一处房产,然而这处房产并非杨某一人所有,房子分属三人,杨某、其父亲和其哥哥。
为防止财产转移,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法官马不停蹄赶往房产所在地。刚开始,杨父对执行很不理解,杨父认为虽然儿子有偿还义务,但房子属于三人共同出资搭建,不愿意配合法官查封。原来,这处房产属于家族居住类型,杨父、杨兄、杨某及其各自的妻儿等三家人均居住于这栋6层小楼内,房子是一家人唯一居住场所,杨父明白儿子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因顾及家人生活,他担心房子被查封后一家老小将没有栖身之所……
解人之困促执行,共有人终配合查封
杨父的担心不无道理,解决了他的顾虑,才有可能顺利地执行查封。执行法官耐心向杨父、杨兄释法,杨某因肇事被判决,肇事责任是无法逃避的,法院有权对杨某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因该房产的权属归三人所有,又没有具体划分各自权属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第1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法院需要将房屋查封以维护申请人权益,但该查封只针对杨某部分,不会剥夺另两位权属人权益,不影响杨父等人的居住生活,查封后,对房屋如何处理还可以另外协商,比如杨父等人可以协议哪部分归属杨某,法院再针对属杨某部分进行处理即可。法官还向杨父、杨兄二人说明了受害者家庭的情况,从法理、情理对二人进行动员。经过一个多小时耐心释法,二人终于同意执行查封。
近日,在杨某父亲、兄弟的配合下,执行法官终于顺利查封被执行人杨某与他人共有房地产的其所占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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