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一村干部挪用集体财产获刑
本报讯(王慧勤记者张建伟)11月20日,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曾因品行优良被村民选举为党支部书记,后却见利忘义挪用村集体财产终获刑。
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霍某某在担任清涧县宽州镇上七里湾党支部书记期间,将村集体土地承包费9.6万元占为己有,其中1万元用于冲抵个人借据、8.6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和家庭日常开支。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霍某某将村集体土地租赁费2.4万元中的6000元挪用,用于自己家庭日常开支,后于2018年5月18日交由乡政府入村集体账务,剩余1.8万元被其非法占有,用于自己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霍某某于2019年5月将涉案款11.4万元上缴国库中心。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身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霍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涉案赃款由扣押机关返还宽州镇上七里湾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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