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电猫”捕野兔害人害己

西部法制报 2019-10-31 00:46 大字

本报讯(王慧勤记者张建伟)10月21日,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王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被告人王某因在玉米地里私设“电猫”打野兔,造成同村的岳某遭电击死亡,王某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清涧县折家坪镇张家岔村的土路上,铺设约1000米长的电网,欲电击野兔等进行售卖。次日零时许,同村村民岳某与康某欲偷捡其电击的野兔,但岳某不幸被电网击中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10月23日,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岳某死亡原因符合电击死亡。

法庭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捕获野味,在清涧县折家坪镇张家岔村的山间道路上布设“电猫”,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虽然其在通电之前已经采取了告知附近村民、沿路查看以及等待天黑无人上山之后通电等措施来避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但仍然造成同村村民岳某触电身亡的结果。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在案发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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