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诉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 神木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胜诉
华商报讯(记者 李敏)11月10日,神木市人民检察院诉神木市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在神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据了解,该案是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的第一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建议无效后提起诉讼
2016年6月,陕西省清涧县乐堂乡高山河村一组村民康某某在未取得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神木市麻家塔办事处骆驼场村曹伙盘小组特灌木林地95亩推毁、场平,导致该片林地被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督促神木市林业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2017年2月15日,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向神木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康某某的行为履行监管职责。之后,神木市林业局除了将康某某移送刑事立案以外,无任何实质性监管计划和措施,而林地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植被尚未恢复,检察院认定林业局此举让“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向神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经过数月准备,11月10日,神木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除公益诉讼人外,神木市林业局局长、森林警察大队队长均出庭应诉。
林业局表示不上诉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通过多媒体示证进行举证、质证,证明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议庭当庭予以确认。现被告已将毁坏的林地整改到位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出具了鉴定报告,达到了国家林业标准。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神木市林业局对康某某非法毁坏、占用林地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整个庭审活动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庭对公益诉讼人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全部予以认定并当庭宣判,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确认神木市林业局对康某某非法毁坏、占用林地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宣判后,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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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及社会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其作出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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