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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过程中互相冲撞导致意外受伤怎么判?看法院的这起判决——公平原则均担责

榆林日报 2017-07-07 09:46 大字

本报通讯员刘磊报道6月27日,清涧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白某补偿原告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4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白某、徐某均系清涧县某初中学生。4月19日,白某、徐某与几名同学相约来到学校篮球场打篮球。白某在带球上篮时,不慎将防守他的徐某撞倒,导致右手腕部受伤。随后,徐某被送到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右手尺骨骨折。双方父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起诉到该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发组织进行非正式体育活动打篮球,该项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发生受伤事故在所难免。双方作为参与者明知可能发生损害事故仍参与其中,在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存在故意伤害或恶意犯规的情况下,可认定双方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均无过错,原告的直接损失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原告与被告双方公平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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