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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飙车连环撞危险驾驶被判刑

三秦都市报 2015-03-19 11:38 大字

本报榆林讯(王慧勤高世雄记者韩晓妮)3月17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酒后驾驶被判刑的刑事案件。

2014年12月15日21时40分许,惠某某驾驶自己的陕K8099F号五菱之光小车从清涧县城南坪银峰楼下沿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朱军鱼庄饭馆对面时,与同方向由韦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相碰撞,使韦某某的电动车失控撞在西侧停放的陕KHJ165号车尾部。后惠某某驾车继续向南行驶至石台寺大桥,后至2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77Km+100m处,与公路对面驶来由裴某某驾驶的晋M51405、晋MS954挂号半挂车相碰刮,致惠某某的车辆失控将公路西侧停放的陕AX090J号车、陕K8427G号车、陕KP7369号车碰撞。造成惠某某、韦某某及其车上的乘坐人任某茹三人受伤、七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16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惠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31mg/100ml。同月22日清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惠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今年1月5日清涧县物价局对被损车辆鉴定,七辆车损失共计10975元。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被告人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夜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两起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多辆车不同程度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当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诚恳悔罪,其家属对陕KP7369号的车主进行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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