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办法》
本报通讯员贺亚峰报道 为了建立规范、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近日,清涧县出台了《城市医疗救助办法》。
该《办法》遵循属地管理与重点复核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类施救的原则;明确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大病、重病需住院的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人因大病、重病住院治疗,医疗保险部门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因患大病、重病、慢性病常年卧床和需长期服药的人员,需要给予医疗救助的其他城市特殊困难群众;明确了按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救助项目目录》等;规定了城市医疗救助的统计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年度前确定的救助对象,必须由民政局审核认定。由户主或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居委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再报民政局审核合格后,作出审批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该项资金由县财政、民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骗取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款,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对弄虚作假的,由卫生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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