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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挂失”取走 银行储户分担责任

华商报 2008-07-22 19:32 大字

贺小波(化名)于2008年7月2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分行北街支行存入现金2000元人民币,存期一年,属通兑并自动转存,后一直未取款。2012年9月,贺小波去该行取款,被营业人员告知,这笔钱已被人从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农行取走。后其多次找到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农行协商此事,遭到拒绝后诉至法院。

随后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农行出示贺小波于2009年的挂失申请,故该行认为贺小波目前所持存单是其原来持有的存单,其通过挂失已经将2000元人民币取走。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为:挂失申请是否是贺小波本人申请。申请人签字栏是否为本人亲笔签字。后经西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挂失申请栏笔迹与贺小波书写笔迹不一致。故该案最终裁决:因中国农业银行榆林分行北街支行操作失范,应向贺小波赔偿本金以及利息1900元,且因该存单属涉密存单,故贺小波本人泄密也有过错,应自己承担410元损失。

点评:本案的主要责任在于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承担80%的责任。而储户对于自身的信息泄露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也应承担20%的责任。储蓄是储户和储蓄机构之间建立的一种储蓄合同关系。储户持有的存单即是一份储蓄合同,储蓄机构见到存单,依法应当支付存款。在该案中,第一,作为储蓄机构,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造成清偿不当的后果,让储户对金融机构产生质疑,以后还是否敢在银行存储现金,存进去的钱不翼而飞,如果储蓄机构不慎重核实“储户”信息,任意进行挂失支取等业务,将会给实际储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也将造成恶劣影响,使储户丧失对银行的信赖。第二,储户没有得到全额赔偿,也应当反省,保护好个人信息。通讯员 榆阳区法院 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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