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请司机送货出车祸 37万赔偿款谁来承担 因司机不存在重大过失情形,履行赔偿义务的雇主向司机追偿,未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斌)雇请的司机驾驶车辆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赔偿责任该由雇主还是司机来承担?近期,玉州区法院审结了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引起的两宗民事纠纷案,最终分别判决:车主向死者家属做出赔偿;驳回车主要求雇员返还赔偿费的诉讼请求。
雇请司机送货出车祸
致一人死亡
叶某某是一轻型栏板货车的所有人,雇请了杨某强驾驶该车用于送货。2020年7月27日,杨某强驾驶该轻型栏板货车由玉林市玉州区石子岭方向沿民主南路往排埠桥方向驾驶,至民主南路会展中心路口路段时,与其行驶方向自右侧往左侧横过道路由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该轻型栏板货车仅购买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未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杨某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使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该事故的一个原因。李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另一个原因。交警部门最终认定杨某强与受害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之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死者李某的亲属起诉驾驶员杨某强及车主叶某某。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叶某某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72699.781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了赔偿义务
雇主向司机追偿
李某的亲属申请强制执行后,车主叶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叶某某认为雇员杨某强存在过错,让自己担负了赔偿责任,于是要求杨某强返还自己已经向李某的亲属支付的赔偿款等,追讨未果,于是诉至了玉州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向雇员追偿的前提系雇员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雇主可以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首先,该案的交通事故显然不是杨某强故意造成。其次,此次交通事故杨某强与死者李某均存在过错,担负同等责任,不属于重大过失的情形。车主叶某某向作为雇员的杨某强追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于是,依法驳回了叶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虽然法院未认定驾驶员杨某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作为驾驶员,因自己的大意造成他人死亡,在其的职业生涯中,都会在心里产生影响。生产安全无小事,驾驶员开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谨慎出行,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同时,作为雇主,不仅有责任经常对雇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且对于营运车辆应当及时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来化解分散自己的赔偿风险。该案中,作为雇主的原告出于个人原因,抱着侥幸心理,未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导致所有损失由自己承担,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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