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失约 4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法院判决:施工总承包公司先行清偿

玉林晚报 2021-12-03 07:36 大字

“我代表兄弟4人,感谢你们的关心和帮助,结束了我们两年艰难的讨薪之路,解决了我们的工资拖欠问题。”11月29日晚,曾在工地作业的务工人员朱某通过微信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黄双表达了真诚的感谢。

工程结束,4农民工工钱被拖欠

事情从朱某和李某军、李某龙、石某3人到玉林市一处工地打工说起。这处工地由包工头袁某承包,朱某4人分别从事混凝土搅拌、砌砖等工作。当时,袁某向他们口头承诺,施工作业结束后立即支付工钱,绝不拖欠。2020年7月下旬,当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袁某突然失约,并没有支付工钱,朱某等人多番追讨均未果。

2020年8月,为了能拿到部分工资,朱某、李某军、李某龙、石某应所在工地的承建公司、劳务公司及袁某的要求,先后在《务工人员退场承诺书》上签名、捺印。承诺书载明:“本人在××项目部、××劳务有限公司的混凝土、砌砖作业队工作。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应得报酬已全部结清。本人与××劳务公司无任何经济纠纷,退场后本人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与××劳务公司以及承建公司无关。”朱某、李某军、李某龙、石某在该承诺书左下角注明“以钱到工资卡为准,尚欠部分工钱。”的字样。

同日,袁某各出具一份《欠条》给朱某等人收执,分别载明尚欠朱某工钱7800元、李某军工钱7500元、李某龙工钱5000元、石某工钱17000元。袁某承诺会尽快支付工钱给朱某等人,可直到当年的春节,袁某始终没有兑现承诺,朱某等人仍迟迟拿不到工钱。

判决:施工总承包公司先行清偿

2021年5月,朱某4人分别向玉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承建公司及劳务公司付清拖欠的工资。

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建公司并不认可4名原告的说法,并在应诉时提出:该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处理,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其公司、劳务公司已经按照袁某上报的工资表结清了4名原告的工资,再无付款义务。劳务公司意见同上。案件开庭时,被告袁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该案并不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劳务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应支付工资给原告。

此外,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该案原告签写的《承诺书》中虽然写明应得报酬已经结清,但劳务公司实际尚有部分工钱未付清给原告,承建公司作为总包方,应对分包方即劳务公司尚欠的工资先行清偿给原告。因此,应由劳务公司与袁某共同支付尚欠的工资。被告承建公司先行清偿农民工工资后,有权向劳务公司、袁某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劳务公司、袁某支付工资给各原告;被告承建公司先行清偿工资给各原告,承建公司先行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劳务公司、袁某追偿。

判决生效后,朱某、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下,被告公司最终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给付工资给朱某、石某;另外两名原告李某军、李某龙虽未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公司亦一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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