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刑事申诉案举行视频听证 让群众感受司法公平与正义

玉林日报 2021-12-03 07:34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莫朝龙)“谢谢你们如此重视我们的申诉案件,没想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会亲自组织对我们的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谢谢你们!”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雄、李某刑事申诉一案举行视频听证。这让申诉人陈某雄、李某十分感谢。

该案是最高检十厅首次在广西通过远程视频连线听证办理的案件。

追索债务引发命案

2013年1月23日22时40分许,陈某忠到玉林市玉州区江岸路某客栈门前找陈某追索债务未果,二人发生冲突。争吵中,陈某忠持一把未拔出刀鞘的开山刀走向陈某,陈某见状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一手抓住陈某忠持刀的手,另一手朝陈某忠身上捅刺。陈某忠倒地后,陈某继续捅刺陈某忠持刀的手,抢下陈某忠手中的开山刀。后陈某携带匕首及开山刀,逃离现场。陈某忠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忠因左头臂静脉及肺肝破裂造成创伤出血性休克死亡。次日凌晨2时许,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陈某的亲属主动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雄、李某支付了7000元。2013年9月2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雄、李某经济损失17076元(已付7000元从中扣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雄、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决定不开庭审理,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雄、李某不服,以原审定性错误、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作出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予以审查结案。陈某雄、李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最高检视频连线听证

听证会上,紧紧围绕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准确和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是否适当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经闭门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听证员一致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鉴于目前原审被告人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7000元,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督促原审被告人积极向申诉人赔偿未赔付的1万余元。

案件最终处理决定将另行宣布。鉴于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实给申诉人家庭造成了实际的经济困难,且申诉人也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下一步将协调督促广西检察机关按照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政策给予申诉人国家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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