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听证促矛盾纠纷化解 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就一件信访积案举行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会现场。
本报讯(记者 曾昶 通讯员 莫朝龙)10月14日上午,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就信访人宁某与玉林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举行公开听证会。玉林市人大代表、玉州区大塘镇大双村村委会副主任黎雪宁,玉林市人民监督员、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美美担任听证员。
2013年10月29日,广西某合作社向玉林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成员变更等事项的备案申请,玉林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后于当日作出了备案登记。2015年12月,宁某向镇政府申请2016年度农村低保资格时被告知开办有公司,不符合农村低保申请,要求被否决。
2016年8月4日,宁某向玉林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诉书,要求确认某合作社盗用宁某姓名公示虚假信息违法并证明宁某不是该合作社的成员。2016年12月5日,宁某在玉林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到,他仍被登记为该合作社的成员。
宁某认为系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错误登记行为,导致其未能获得2016年度农村低保资格,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经过法院判决认定,玉林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西某合作社2013年10月29日成员变更登记备案所提供的材料没有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在未查实相关材料及内容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就核准了该合作社成员变更登记备案,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玉林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9日将宁某备案登记为广西某合作社成员行为确认违法。对宁某提出要求玉林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经济损失一年3万多元及在网上或报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宁某不服,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8日答复宁某,其提出的申诉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宁某仍不服,不断到司法机关和国家信访部门上访。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并进行公开示证,询问了当事人。申诉人、其他当事人也阐述了各自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提问,并经闭门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听证员一致认为,原审判决确认玉林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9日将宁某备案登记为广西某合作社成员行为违法;对宁某提出要求该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经济损失一年3万多元及在网上或报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但基于信访人宁某家庭困难,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登记行为与宁某未获得农村低保资格有一定的关系,建议该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宁某适当补助。
会上,主持人组织信访人宁某与玉林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补偿事项进行调解,最终,玉林市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同意给予宁某适当的补助,信访人宁某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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