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财险榆林中心支公司车险“无责”理赔 保障客户权益

榆林日报 2021-10-12 08:02 大字

被保险人高女士于2020年12月18日在鼎和财险榆林中心支公司为其爱车投保交强险、商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乘客)等。

2021年4月8日下午,李先生拨打鼎和财险报案电话95393报案称:2021年4月2日17时30分许,其驾驶被保险“大众”牌小轿车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G337(黄榆线)919公里+100米处与田先生驾驶的陕K牌“欧曼”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金鸡滩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610813420218000XXX号】认定当事人李先生无责。目前车辆在上汽大众4S店马上就修好了,但是事故责任方当事人田先生不予以赔偿,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之下,拨打报案电话请求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协助处理。接到报案后,理赔客服人员及时联系并约见李先生,经过详细了解案情后,得知李先生次日急需取车用车,公司以“代位求偿”索赔方式马上开始收集材料并立案,启动快速理赔流程,于次日下午将理赔款3600元支付被保险人账户,李先生顺利取车,及时有效地解决了李先生车辆维修费用问题。

推荐理由:李先生驾驶的车辆无责,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立案,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同时发挥了保险的作用及职能。案件通过快速理赔,及时支付车辆维修费用,解决了车险无责不赔、理赔难的疑虑。

案件解读:(一)被保险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等,交警队事故责任划分当事人李先生无责。车辆发生事故后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也可以向被保险车辆投保的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以向责任方行使追偿权。

(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使得被保险人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同时也解决了“无责不赔”的问题,发挥了保险公司的社会作用。

(本组稿件由榆林市保险行业协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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