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可“跨省通办” 申请认定不受户籍地限制
本报讯(记者 黄冰)10月9日,记者从玉林市民政局获悉,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已经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认定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
根据今年9月初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明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采取任意地受理申请,户籍地负责审核的形式办理,申请人申请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
各地按照异地代收代办方式,统一使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受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各地跨省通办材料说明”栏目中申请人户籍所在的市级民政部门关于跨省通办材料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同时将每月资金发放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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