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债务转移为由拒付工钱 经执行法官做工作,被执行人当场履行执行款75000元

玉林晚报 2021-09-23 07:16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许葳) 9月10日,玉州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办案法官经过两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形式,当场履行执行款75000元。

2016年底至2017年初,经王某介绍,蒋某承接了苏某位于玉城的一处房屋及其老家房屋的不锈钢门、铝合金窗、防盗网、楼梯扶手等的制作和安装工程。2017年春节过后,蒋某按照王某、苏某的要求全部安装完工。但苏某在蒋某完成装修工作后,却以工程款由王某支付为由,拒绝对工程量进行结算,也拒绝支付工程款,三方出现矛盾。

2019年4月2日,经蒋某多次要求后,苏某才签订了对装修项目工程量的确认书,确认蒋某装修项目属实,数据无误,该装修费全额由王某负责支付,合计人民币80164.7元。其间,由于装修费一直未能如期支付。蒋某在追讨无果后,将苏某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蒋某认为,苏某定做的相关项目已经施工完成,应支付工程款,但却以债务转移给他人支付为由拒绝结算,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苏某应支付工程款80164.7元及相应利息给原告蒋某。判决生效后,苏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蒋某于今年8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玉州区法院及时开展执行工作,发起传统查询、网络查询等工作,但未发现被执行人苏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于是负责该案的法官决定联系申请执行人蒋某及被执行人苏某到法院协商。

9月10日,在法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标的金额上作出让步,苏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形式,当场履行了执行款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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