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组织协商调解 四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报玉州讯 近日,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组织下,申请执行人钟某云、被执行人罗某杰与案外人玉林市区某金融机构、玉林某地产公司四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一个多赢的结果。
2017年5月3日,罗某杰、范某丹与玉林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玉林市玉东新区石棠路某广场某套商品房。2017年6月15日,玉林市区某金融机构分别与罗某杰、范某丹、玉林某地产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该金融机构提供借款320万元给罗某杰、范某丹,两人以上述商品房作抵押,玉林某地产公司自愿为该笔贷款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
因借款人罗某杰、范某丹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玉林市区某金融机构将罗某杰、范某丹和承担担保责任的玉林某地产公司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2021年6月30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杰、范某丹偿还借款本金3036890.1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给玉林市区某金融机构,玉林某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罗某杰与钟某云系朋友关系,罗某杰向钟某云借款,罗某杰没有全部偿还借款,追讨未果后,钟某云遂将罗某杰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3日,法院判决罗某杰偿还借款本金862202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钟某云,但罗某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钟某云向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范某丹与被执行人罗某杰用于向玉林市区某金融机构借款作抵押的玉林市玉东新区石棠路某广场某套商品房。
为了尽快解决罗某杰与钟某云、玉林市区某金融机构、玉林某地产公司之间的纠纷,减少各方经济损失,经协商,罗某杰、玉林市区某金融机构、玉林某地产公司共同请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申请执行人钟某云,组织四方进行调解。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申请执行人钟某云、被执行人罗某杰、案外人玉林市区某金融机构、玉林某地产公司到执行局进行调解。
经过一个上午的协商调解,最终四方自愿达成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罗某杰将玉林市玉东新区石棠路某广场某套商品房退还给玉林某地产公司,并解除购房合同及注销备案登记,该公司代罗某杰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及案件受理费,在首付款内扣除代罗某杰垫付款及违约金后,将余款支付给钟某云,玉林市区某金融机构协助解除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钟某云同意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根据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钟某云实现了部分债权,案外人玉林市区某金融机构的债权得到全部实现,减少了不良贷款,其判决不用申请强制执行,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减轻了罗某杰的经济负担。(黄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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