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 彰显“温度” 玉林市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玉林日报 2021-06-11 06:29 大字

2020年以来,玉林市检察机关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赢公信,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保护农民工、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在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最近公开发布检察听证5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181万元土壤修复费分期付,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5日5时50分左右,浙江衢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沿S21资铁高速公路由玉林往北海方向行驶至某处时发生侧翻,车上的氢氟酸发生泄漏,造成搭乘人员吴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及路产损失和水田、林地、鱼塘受污染。此次事故造成约15吨氢氟酸泄漏流入附近的农田,造成周边农田、植被和排水沟等严重污染。根据修复方案,需清理的土壤共计4480立方米,修复费用约185.71万元。

2019年8月2日,玉林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2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土壤修复费、公告费合计181.98万元。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公司未履行义务。2020年6月15日,经玉林市检察院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强制执行。

2020年6月28日,某公司提出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判决的款项,请求分期支付。同日,某公司将首期款32万元汇入了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

典型意义:

通过公开听证会,了解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困难,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关系,统筹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好保证司法公正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帮助协调解决涉案企业的实际困难,探索通过分期支付等方法促使企业接受惩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案例二:落实“少捕慎诉”理念,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高某聘请犯罪嫌疑人黄某帮其包装子弹头、子弹壳等弹药散件及弹药散件制成工艺品并通过网络出售。黄某包装好后由高某送去邮寄,黄某帮助邮寄过两三次。2020年7月29日,玉林市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白鹿镇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归案。

典型意义:

检察官制定听证方案,确定人民监督员、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以保障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经过检察官介绍案情、听证员提问评议、犯罪嫌疑人最后陈述等听证程序,检察官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社会危险性,可捕可不捕的,慎用批捕权,作出部分不逮捕决定。

案例三:不起诉刘某故意伤害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4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在石和镇沙坑村山腰路口因为坟山纠纷拦住受害人李某,之后两人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刘某打了几拳李某的身体,在双方拉扯、缠打过程中双方同时掉落进路边的小水沟,造成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5月20日,刘某被玉林市福绵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典型意义:

听证会程序严谨规范,听证人员经过表决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综合听证会各方的一致意见后,对全案进行综合考量,并根据法定程序,对刘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向参与人员征求了书面的意见建议。此次听证会让参会各方直观感受刑事案件的审查过程,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提供了平台,参会人员对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强化了对检察工作的内外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从而进一步促进了司法行为的规范,不断提升法治思维。

案例四:陈某等司法救助案公开听证彰显法律温度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型轿车并搭载被害人陈某在福绵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车辆损毁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为治伤已导致家庭在案发后生活陷入困境。福绵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梁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发现线索,于2020年6月10日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困难的司法救助类型。此次听证会将公开听证与国家司法救助有机结合,由办案单位、案件承办人将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予以展现,充分说明司法救助的有关政策。对司法救助案举行公开听证既体现了检察机关对群众的民生关怀,同时又能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促使更多群众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和公开听证的内涵和现实意义。

案例五:周某司法救助案公开听证,多元化救助无辜孩童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与被害人梁某于2015年生下儿子周小某,由周某带回湖南老家抚养。2020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分手。因儿子的抚养问题,2020年5月25日早上,被告人周某带着儿子到广西玉林市某公园与梁某协商抚养问题,后因双方协商意见不合发生争吵,被告人周某趁梁某不备,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对梁某捅刺,梁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发后,周小某随外公梁某生活。

典型意义:

此次听证会由福绵区检察院检察长亲自主持,不仅充分发挥了检察长在巩固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和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而且通过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让案件的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彰显司法公正。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借助外力参加听证,既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优势,又引入民政、妇联、村委会等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职责,为周小某申请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补贴。玉林市两级检察院对被救助人周小某实施多元化救助,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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