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魏孝勇等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吊销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驾驶人魏孝勇、郭鹏、张拴堂、李小军、慕华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吊销驾驶人李青生、苏静、刘治兵、张彩兵、弓旋、尚露露、李醉平的机动车驾驶证(详细信息后附)。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因邮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退回,现通过《榆林日报》予以公告送达。
特此公告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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