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林草区野外违规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下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各种故意放火行为;
(二)在林草区内以及林缘地带烧荒、烧地畔、烧灰积肥等行为;
(三)在林草区祭祀烧纸、焚烧垃圾、吸烟、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烤火、野炊等行为;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五)非法携带火种进入林草区的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林草区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五、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六、森林草原火情举报电话:12119,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912—6089255、0912—608925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5月31日内有效。
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
榆林市公安局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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