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恶性汽车撞人案” 罪犯吴惠忠 被执行死刑

玉林晚报 2021-03-25 07:19 大字

2021年3月2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吴惠忠执行死刑。

吴惠忠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吴惠忠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吴惠忠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惠忠醉酒驾车肇事逃逸,不顾周围群众拍打车门提示、呼喊制止,拖行被卡在其车下的伤者,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吴惠忠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吴惠忠酒后驾驶桂A27Y96小轿车行驶到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左转时,在将行人刘规某撞倒后,又将由被害人钟某驾驶的、搭乘着钟某女儿钟善某、钟润某的桂KEJ191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钟某、钟善某、钟润某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被卡在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和前轮处。

周围群众见状,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轿车车门示意停车。但吴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开车,致使被卡在前保险杠下的二轮摩托车被推行以及被害人钟某被拖行,并与地面发生摩擦产生大量火花和发出巨大、刺耳噪音。

此时,多名群众追赶桂A27Y96小轿车并大声呼喊,但吴惠忠仍驾车快速前进。被害人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从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脱落。

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在逃至玉林市汽车总站路边,被出警的警察抓获。后钟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来源:“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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