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州区家事案件审判中心适用《民法典》,一周内成功调解5起家事纠纷 有法可依 清官速断家务事

玉林日报 2021-01-29 07:07 大字

陈燕法官在耐心调解家事纠纷。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玉州区家事案件审判中心适用《民法典》,在1月11日至1月15日,一周内成功调解了五起家事纠纷。

三起离婚纠纷,三种调解方式

1月11日,玉州区家事案件审判中心受理了钟某荣对吴某清的起诉。

原告钟某荣要求与被告吴某清离婚。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承办法官经过深入调查得知,由于原、被告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发现性格各异,双方经常为各种琐事而争吵,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维持共同生活。法官希望通过调解能让双方重归于好,但经耐心劝解,原告与被告再三慎重考虑后,决定还是分手为好,双方同意离婚。

1月14日,原告李某秀到玉州区家事案件审判中心起诉,要求与被告梁某强离婚。

原告李某秀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生育一女儿。原告与被告结婚以来,被告不关心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同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陈燕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权各执己见,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陈燕法官耐心倾听原、被告发言,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在让双方冷静下来后,继续分别做原告和被告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能从最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来决定女儿由谁抚养。经过调解,被告同意离婚,也同意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每月支付1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岁,每月的第一、第三个星期的周末可以探望女儿。

1月14日,玉州区家事案件审判中心通过微信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调解前,承办法官陈燕考虑目前处于疫情防控期,为减少人员流动,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建立了微信群。法官通过微信耐心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原告赖某辉与被告杨某莲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和好,法官依法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确认了对庭审笔录无异议。整个庭审过程非常顺利,达到了防控疫情与办案两不误的效果。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上述三起离婚纠纷案件中,经调查及调解确认,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维持夫妻关系,法院遂准予双方离婚。

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月12日,玉州区家事案件审判中心成功调解一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原告廖某与被告曾某娟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登记结婚, 并于2006年生育一儿子、2010年生育一女儿。2020年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儿子和女儿均由被告抚养。现原告廖某要求把儿子和女儿变更为其抚养。原告认为,现在儿女一个读小学,一个读初中,自己的经济等各方面条件都比被告好,为了给儿女创造一个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让他们更好地学习、成长,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陈燕法官在了解情况之后,遂打电话通知被告曾某娟前来调解。曾某娟到庭后,法官从利于孩子学习成长等方面做其思想工作,并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经法官耐心调解,最后被告曾某娟同意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把儿子和女儿变更为由原告抚养,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可以随时探视儿女。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该案中,原告的条件更有利于儿女的学习、成长,经调解,双方从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对儿女的抚养权也已达成协议,儿女变更为由原告抚养,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可以随时探视。

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

1月15日,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在玉州区家事案件审判中心成功调解。原告李某甜和被告蒋某蓝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9月20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父母给予被告偿还房贷的人民币70000元,由被告在该协议签署完成后,归还到原告账户中。但被告从签署离婚协议书后,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亦未履行该义务,原告遂起诉到法院。

面对陈燕法官的询问,被告向法官道出了自己的难处。他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一开始调解就承认其欠原告70000元,其也没有故意赖着不支付欠款,但现在资金紧张,目前一下子难以支付,希望能分期支付。了解情况后,法官将被告的情况及意愿告知原告,希望其能谅解被告的难处。最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每个月支付1000元直至还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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