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原副市长李庄浩一审被判十一年六个月

南宁晚报 2020-11-26 07:00 大字

本报讯(见习记者禤智君 通讯员王玉梅 谢雨峰)11月24日上午,南宁市中院对广西玉林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庄浩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庄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据悉,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庄浩利用其担任广西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玉林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调处理非法盗采河砂、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8年,李庄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王岚、司机栗利九(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7.6216万元。其中9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2000年至2008年12月,被告人李庄浩曾担任广西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长。2008年至2013年5月,李庄浩曾担任广西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其间,李庄浩利用其担任广西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向先后担任梧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梧州市水利局局长朱钢(另案处理)打招呼的方式,要求朱钢关照梧州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黎健坤(另案处理),后朱钢对黎健坤等人的非法采砂行为放任不顾,纵容黎健坤等人大肆非法开采河砂,致使黎健坤等人逐渐垄断、控制梧州市区河砂价格,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奠定了经济基础。此外,2009年至2017年,李庄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王岚曾多次收受黎健坤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4万元。

南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李庄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7.62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庄浩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庄浩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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