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首份“免罚清单”来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10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日前,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出台了《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10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这是玉林市行政执法部门出台的首份“免罚清单”。
《指导意见》适用于玉林市中心城规划建设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予以明确,具体如下: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和街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堆放砂石等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张挂的;乱倒生活垃圾的;早市、夜市摊点经营人收市时未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经营人未放置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有油污、污水的未采取铺设防渗漏垫等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污染地面;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活动;超出门(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及商业等活动,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或者在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
《指导意见》明确,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要符合3个条件:违法行为轻微且首次被发现实施;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执法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对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短时期内再次违法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同时,对《指导意见》施行以前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符合《指导意见》明确的不予处罚条件的,适用《指导意见》。
(来源:玉林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官网 整理:蒋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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