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妨害通行 农经社二诉维权 法院在当事人家门口开庭审理,现场为村民答疑解惑
村民前来旁听
为出行便利,一村民建房修“桥”,岂料与所在村部分村民产生了纠纷,所在村某农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农经社)两次向法院诉请清除妨碍物,还道路安全通行状况。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走进福绵区沙田镇某村,在当事人家门口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为村民现场普法。
建房修“桥”碍通行,农经社上诉维权
罗某是福绵区沙田镇某村村民,1999年与其兄弟两人共同修建了一层房屋。该房屋门前原有一条旧路供村民通行出入,后因旧路旁边另行修建了一条更为方便出行的新路,该旧路逐渐被废弃。
2016年,罗某所在村对新路的路面进行了硬化。2019年,罗某在旧屋上加建了二、三楼,由于原来修建的一层房屋低于新路的路面,为方便出行,罗某在加建的二楼地面与新路路基之间用混凝土进行硬化,搭建了可以直接从二楼通行新路的“桥梁”。
农经社认为罗某加建的房屋侵占了集体的土地,且搭建的“桥梁”以及东边凸出的墙角妨害过往车辆通行,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向福绵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拆除占用道路的“桥梁”,以及妨害通行的墙体和围墙。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罗某拆除农经社诉求的部分建筑物。农经社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月初,部分村民到罗某家自行拆除了加建的二、三楼房屋的部分墙体,导致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而被拆下的墙砖堆砌在路上,使得本不宽敞的村道更加狭窄。玉林市中院民三庭受理该案后,决定开展便民诉讼,派员查看现场、就地调处,充分听取涉案各方及村民的意见,将纠纷及时解决在当地。
庭审现场搬进村里,普法更亲民
近日,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了村里。庭审还未正式开始,庭审的房间里外就挤满了旁听村民。
为方便村民旁听案件,参与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全程用本地方言进行了审理,诉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庭审中,罗某就农经社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农经社提起诉讼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如现在单纯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其起诉,则农经社在履行法律程序后,很有可能会再次提起诉讼,不利于矛盾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于是决定给予农经社10天时间,要求其针对本次诉讼需补充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集体表决,并委托村民委员会指导、协助进行该项工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为旁听庭审的村民们进行了现场普法。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部分事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可办理,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例如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
本案属于村民小组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属于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事项之一,即村民小组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应根据上述法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才符合民主议定程序的要求。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蒋慧 林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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