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管理 三单位网站被“黑” 玉州警方依法对运营者进行处罚
本报讯(记者 李楷诚 通讯员 黎勇)日前,玉州警方对辖区三家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单位作出警告处罚并责令其进行整改。今年6月份以来,玉州警方网安部门发现,辖区三个单位因疏忽对自己门户网站的管理,导致单位门户网站被“黑客”劫持、篡改,植入不良信息。
6月17日,玉州警方网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学校门户网站主页被篡改为某境外赌博网站、色情网站,学校主页无法正常访问。调查发现,该学校将网站交由第三方公司建设后使用。使用过程中,该学校未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站处于无人维护状态,最终导致学校网站被劫持,并篡改为境外赌博网站、色情网站。
7月17日,玉州警方发现玉林市某培训中心网站被篡改页面,植入大量违法信息。经查,该培训中心网站建成使用以来,未采取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也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导致网站被入侵篡改。
8月7日,玉州警方发现玉林市某无人机协会网站发布有不良信息。经查,该协会网站域名是向第三方公司购买,双方合同到期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同时,该协会未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也未采取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站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最终导致网站域名被他人占用,并发布不良信息。
玉州警方随即启动“一案双查”,在对案件进行调查的同时,依法对三家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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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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