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工程款遭拖欠承包方起诉追讨 法院:发包方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包方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玉林晚报 2020-07-31 06:35 大字

工程装修完成了,却未能按时拿到装修工程款,承包方只好走法律途径维权,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且提出享有对涉案项目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承包方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是否支持?近日,玉州区法院根据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审理,最终支持了承包方的部分诉讼请求。

装修工程款被拖欠

承包方起诉维权

许某某独资开办了玉林市A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成立。另外,许某某还作为占股97%的法定代表人开设了玉林市B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成立。

2019年4月7日,王某某和A公司签订《B健身会所玉林××店装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位于玉林某广场的B健身会所装修项目发包给王某某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固定总价为170万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清单结算。如A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每天按合同总价的3‰计算。

同年4月19日,王某某和A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价款固定总价为205万元,并约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分5次支付完工程款。在装修过程中,A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4.7万元给王某某,尚欠110.3万元。

同年5月27日,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后,王某某已向A公司移交,并由B公司对B健身会所进行经营至今。后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代表B公司及其个人作为保证人向王某某出具了《付款保证书》一份,保证A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王某某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追索工程款未果后,王某某将A公司、B公司以及许某某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及违约金;B公司、许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对涉案项目工程折价、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构成违约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A公司拖欠原告王某某的工程款110.3万元,A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过高,法官予以调减。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A公司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总价每天3‰支付,经计算折合为月利率9%,此约定违约金过高,而被告A公司未能及时支付款项给原告,给原告造成的是利息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违约金的计算应以所欠的款项110.3万元为基数,从约定支付期满的2019年6月30日的次日即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付。

发包方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

原告无优先受偿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中,涉案工程发包人被告A公司是租用他人的不动产,非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包人即原告王某某与所有权人也无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110.3万元及违约金;被告B公司、许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王某某主张所欠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牟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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