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材堆积 邻里大打出手被拘5日又赔钱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玉州区有对邻居却因堆积建筑材料等小矛盾引发纠纷发生口角,互相大打出手,最终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造成轻微伤的一方向玉州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该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了宣判。
因琐事相互斗殴
徐某和梁某两家系邻居关系。2019年7月,两家因建房子的建筑材料堆积、污染问题进行协商,但是没有结果,反而引发争吵,进而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徐某的母亲报了警,警察来到后两人停止斗殴。徐某和梁某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受伤后,徐某支出医疗费4500元,梁某在医院就诊支出医疗费1900元。徐某要求梁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5000元。在经与梁某协商赔偿未果后,徐某遂将梁某诉至玉州区法院。
双方均有过错
去年8月31日,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对徐某、梁某因琐事相互斗殴的行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两人打斗,两败俱伤,民事侵权案如何裁决?法院根据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衡量双方过错出发,进行了逐一拆解审理。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梁某因琐事相互斗殴,双方均有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认定徐某与梁某按5:5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中医疗费45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原告徐某误工时间为25天(包含住院时间11天),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确定其误工费为3300元、护理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其他赔偿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医嘱、交通票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徐某的上述损失共计12200元,应由被告梁某赔偿6100元给原告徐某。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俊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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