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离婚不交房 被儿告上法院 法官:驳回起诉。儿子仅为财产分割的受益人,不享有独立给付请求权
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将房屋给儿子,但是父亲却迟迟未将房屋交给儿子,因为与母亲居无定所,无奈之下儿子将父亲告上法院。近期,玉州区家事案件审判中心受理了这起儿子起诉父亲的家事案件。经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无果后,法院依法作出裁判,驳回了原告小李的诉讼请求。未履行离婚协议却赢了官司,这是怎么回事?
父母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给儿子
老李和英子是夫妻关系,生育有一子即原告小李。2006年,因感情破裂,老李与英子协议离婚,并约定将老家房屋的产权归儿子小李所有。然而,协议离婚过去了多年,老李却一直未把房屋交给小李,甚至将房屋换锁后出租。
小李认为父亲未将房屋交付,影响了其对房屋的使用,致其和母亲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在多次要求交付房屋无果后,小李无奈起诉至法院。
法官在庭前了解到,对于小李多次主张无果的说法,老李持有不同意见。老李称,虽然其与英子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签订协议之后英子就和小李在外找地方住了,这10多年来儿子都没有向他要过房,而且儿子也从未尽过赡养义务,所以他不同意把房子交付给儿子。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这使得法官的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为能和平解决两人的纠纷,法官分别单独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尽管小李一再表示之前是出去打工,未能在老李身边照顾他,现在回来后希望能尽赡养义务,但老李依旧认为儿子和英子这些年来干涉其婚姻自由,现在其年老多病,叫小李给钱医治也未能如愿,如果把房子给了小李,自己将居无定所。
儿子仅为财产分割的受益人,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在调解无果后,法院作出裁判,驳回了小李的起诉。
法官释法称,离婚协议书给予小李的财产是夫妻双方的约定,但是该约定并不要求小李明确表示接受。财产分割虽然涉及到子女,但子女既不是离婚协议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义务的主体,只是取得财产的受益人。因此,对于老李与英子约定将房屋给予儿子,应视为与人身关系具有密不可分的关于夫妻财产处分的协议,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赠与合同。即该房屋并不是父亲赠与儿子的房屋。
法官认为,夫妻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予子女,仅仅能约束夫妻双方,约定的受益人不能以离婚协议直接提起诉讼,不享有独立给付请求权,只能依靠协议签订的父母来行使。本案中,对于给予财产给子女的父亲,应积极配合母亲交付财产;在父亲不履行义务时,只有母亲有权要求父亲履行,儿子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权利依附于离婚协议中已履行了义务一方代为主张。
法官提醒:在家事案件处理中,鼓励大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须注意用好法用对法,当出现“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法院将不给予支持。(记者 黄清 通讯员 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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