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非法手段“维权”获刑

西部法制报 2020-06-23 00:48 大字

本报讯(孙瑞东高笑秋)近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一审宣判。经榆阳区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8月,张某某以索要河道苗木补偿款为由,在榆阳区某村的河道多次阻挡某安装公司输煤管道工程施工,迫使该公司先后4次向张某某支付1.6万元现金,致使该工程停工15天。

2018年5月,张某某在本村以没有分配苗木补偿款为由,阻拦村中道路硬化工程,致使该工程一直停工,后导致路基被山洪冲毁。

2018年6月,张某某以本村鱼塘将自己的11棵柳树淹死为由,向鱼塘承租人索要55万元赔偿款遭到拒绝,后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之间,先后4次拉断鱼塘抽水电闸、破坏电箱、砍断电线,导致鱼塘缺水大量鱼苗死亡。

2017年至2018年7月,张某某在所在村召开村民大会、换届选举时,当场辱骂、殴打政府工作人员朱某,致使会议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8年至2019年,张某某以村委会没有赔偿其树苗款为由,多次辱骂并殴打村支书司某某,致其受伤住院。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无故阻挡村养牛场扶贫项目施工,致该项目停工7日。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或任意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榆阳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谨记维权应该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切勿将自己的维权行为变成了犯罪行为。我国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严厉打击以维权为由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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