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出台首部地方性节水法规 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记者满孝永报道记者日前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榆林市节约用水条例》已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投诉、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条例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负总责,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节约用水项目及工作经费,建立节约用水奖励机制,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约用水工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和产业规模,严格限制高耗水产业,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条例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约用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级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并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条例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专项规划,推动采煤企业配套建设煤炭矿井水处理、防渗蓄水等设施,采用先进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推进新建小区、城镇道路、公共绿地等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等,力求将煤炭矿井水、城镇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和管理。
条例还对工业企业、供水企业、农业、水产养殖业、畜禽养殖业、服务性行业、城镇园林绿化领域节约用水工作,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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