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过期奶粉 顾客状告超市 法官诉前调解结案,超市赔付700元

玉林晚报 2020-06-04 06:49 大字

在超市买奶粉,回到家才发现买到了过期奶粉,玉州区的范女士多次上门维权未果,一纸诉状将超市诉至法庭,要求退钱并赔偿1000元。近日,玉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在诉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超市共赔付700元给范女士,双方和解。

奶粉过期引纠纷,顾客状告超市

今年3月9日,范女士在玉州区一家超市花费67元购买了适合中老年补充营养的某品牌奶粉一袋,包装上载明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保质期为15个月。购物时范女士未注意到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回到家后,范女士才发现购买的奶粉保质期已过一个多月。

过期商品还不下架,范女士为此十分愤怒,于是找到该超市要求退货并给予1000元赔偿。超市负责人同意退货,但不同意赔偿,双方就此发生了争执。范女士与超市多次协商未果,于5月28日将超市诉至玉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超市运营主体玉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货款67元,赔偿1000元。

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5月28日上午,玉州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审核范女士提交的诉讼材料后,认为该案案件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于是引导范女士选择立案前接受调解,以便快捷解决该起纠纷。案件随即分流给法官、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工作。

法官、调解员接案后,组织当事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一开始,范女士坚持诉状意见称,其已经咨询过律师朋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满1000元的应按1000元赔偿。某商贸有限公司则当场向范女士道歉,称范女士所购产品过期未及时下架导致其购物不愉快,是公司的工作失误,同意退回购物款,但称超市小本经营,范女士要求赔偿1000元实在过高,请求范女士谅解、法院予以酌减。

范女士对某商贸有限公司不同意赔偿1000元的意见很不满意。范女士认为,自己私下去超市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协商五六次了,超市方面态度不积极,浪费了其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才迫不得已将其诉至法院进行维权,所以自己不会让步,超市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法官、调解员认为范女士提交的购物小票、实物以及某商贸有限公司自认等证据,能够证明该食品已过保质期,因此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承担向范女士退回购物款的责任。

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围绕着这一争议焦点,法官和调解员分别给双方做了工作。

法官、调解员首先对范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行为表示认可,并向其传授了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商品保质期过期的处理方式,同时引导其换位思考、互谅互解。此时,范女士的情绪逐渐恢复平静。

对于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官、调解员则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其经营超市应该定期盘点商品,及时下架过期商品,不要因小失大,否则轻则口碑受损,重则官司缠身或遭至行政部门惩处。

经过调解,双方经考虑之后,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某商贸有限公司当即赔付范女士共700元。

保全证据助力维权

诉前调解诉讼费减半

现实生活中,不少市民购物时或会遇到购买的食品产品过期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法官根据司法审判经验为读者传授维权小秘诀:首先,要保存好购物小票、清单等票据、商品等证据;其次,可以先行与生产者、经营者进行协商,协商无果,可以向主管行政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保护措施主要针对普通消费者,若是明知商品存在缺陷而购买、以打假为职业、以打假牟利为目的“职业打假者”,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主办法官介绍,诉前调解是基层法院对一些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经委派调解,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调解期限30日,调解期限届满的,法院将即时立案审理。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俊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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