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有养老金 女儿还要不要付赡养费? 法院:女儿应承担赡养义务,酌情认定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1000元

玉林晚报 2020-03-25 06:20 大字

6旬父亲将女儿诉至法院,说自己年老多病,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老父亲每月有养老金,其待遇在本地算得上中等偏上的水平,他还该不该让女儿支付赡养费?日前,这起赡养费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均认为,女儿应承担赡养义务,酌情认定女儿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1000元。

父亲:

自己年老多病

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

梁老伯于1953年出生,现独自居住生活,患有高血压Ⅱ期疾病。他与前妻在1980年生育女儿小梁。小梁是其唯一的子女,目前在某医院工作。小梁离婚后与女儿、母亲共同生活。去年4月,梁老伯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3000元。

之所以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梁老伯觉得自己年老多病,自理能力下降,而女儿对其生活及身体情况不闻不问,没有尽做子女的义务。

案件开庭时,小梁在庭上自认在2016年前有支付过赡养费给父亲,2016年后因买房压力大,少给,但是平时看望父亲就给。她亦同意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及父亲的生活所需支付赡养费,但是不同意按父亲起诉的每月3000元支付。

争议:

子女能否因老人有养老金

而不履行赡养义务?

原来,梁老伯退休后,现每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786.5元。“父亲该不该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这引发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父亲现已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每月的待遇在本地区来说已经属于中等偏上的水平,足以维持其日常开销,不应该要女儿支付赡养费;另一种观点是,父亲现已年迈,无劳动能力,身患疾病,其中高血压属于长期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控制,虽然其每月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但不能因此排除女儿对父亲的赡养义务。女儿应承担赡养义务。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梁老伯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每月3000元数额过高。本案中,梁老伯需女儿赡养,应当以其能够维系正常合理的生活水平为准,具体数额应综合考虑其的年龄、健康状况以及同等年龄人群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确定。

结合梁老伯的年龄、身体状况、本地区基本生活水平及被告的收入和生活开支,玉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酌情认定小梁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1000元。同时,在判决书上也对她经常探望父亲,让父亲不仅在经济上有所保障,在精神上也能够得到安慰提出期望。

一审判决后,梁老伯不服,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梁老伯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老人不仅需子女经济上的供养

更需要精神上的慰藉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亦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养老保障制度有了较快的发展,覆盖面广,使得老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生活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因此老人对子女的要求不仅仅停留在经济赡养层面。老人不仅需要子女在经济上的供养,更需要子女给予精神上的慰藉,以解决生活中的孤独与无助。精神赡养是道德上的义务,更是赡养人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作为子女赡养父母,不仅仅给付赡养费,同时更要对父母重视精神赡养。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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