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恶性 汽车撞人案 二审宣判 维持死刑原判
本报讯(记者 陈梅 通讯员梁毅陈晓蓓) 3月13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去年6月11日,玉林市中院一审判决后,吴惠忠当庭表示上诉。广西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
二审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惠忠酒后驾驶桂A27Y96小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左转时,在将行人刘某某撞倒后,又将由被害人钟某驾驶的、搭乘着钟某两个女儿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倒,导致钟某及两个女儿倒地,同时钟某的脚和二轮摩托车被卡在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和前轮处。周围群众见状,即上前拍打桂A27Y96小轿车车门示意停车。但吴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又加速往前开车,致使被卡在前保险杠下的二轮摩托车被推行以及钟某被拖行,摩托车与地面发生摩擦产生大量火花和发出巨大、刺耳噪音。
此时,多名群众追赶桂A27Y96小轿车并大声呼喊,但吴惠忠仍驾车快速前进。钟某在被拖行一公里左右后,自行从桂A27Y96小轿车的前保险杠上脱落。接着,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在逃至玉林汽车总站路边,被出警的警察抓获。后钟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惠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人流密集的多个路段、众人瞩目、追赶下拖行被害人约一公里至被害人体无完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虽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但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具有犯罪前科,应当予以严惩。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正处疫情期间,当天通过远程连线看守所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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