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牟暴利 11人获刑罚 福绵区加强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去年12月共审结3案

玉林晚报 2020-01-06 07:25 大字

福绵区法院加强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通过判刑、交付罚金、复垦、向公众赔礼道歉等法律处罚形式,让一批破坏当地生态的犯罪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屏障。2019年12月,福绵区一个月内共审结破坏生态环境案件3件,判处刑罚11人,被告人承担的复垦费用达185万多元。

私自采砂牟暴利39万多元

两人犯非法采矿罪

近期,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指控:2018年7月初,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等人租赁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船埠村一处土地,雇佣民工进行采砂作业。2019年2月3日晚,警察当场抓获正在采砂的林某某。2019年2月20日,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至案发,共采砂价值39万多元。公诉机关提交相应证据,认为林某某、张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

福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林某某、张某某非法采矿造成了采矿区域的土地严重破坏。

2019年12月11日,法院最终对两名被告人作出判决:林某某、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10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95056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对非法采矿区域的土地进行复垦,逾期未履行义务的,由被告人共同承担复垦费用558100元;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公告费共计70334元;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各自在媒体上向公众登报赔礼道歉。

改变土地用途建教练场

3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温某、宁某某、冯某某3人共同租用位于玉林市某垃圾处理场南面的农用地,且在未办理土地征占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上建设机动车教练场。

福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温某等3人损毁土地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至今未恢复,依法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温某等3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2月31日,福绵区法院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宣判:温某等3人共同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福绵区人民检察院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5.7272万元,支付测绘、鉴定、公告共计费用10.5334万元。同时,温某等3人需各自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莫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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