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资源 三男子被法院判刑

玉林日报 2020-01-03 07: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锦群 通讯员 莫晓敏)近日,福绵区人民法院宣判了由福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温某、宁某基、冯某庆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温某等3人共同租用位于玉林市第二垃圾处理场南面的土地时,在未办理土地征占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上建设机动车教练场。

法院认为,被告温某等3人损毁土地的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损害了公共利益,至今未恢复,依法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温某等三人共同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5.7272万元,支付测绘、鉴定、公告共计费用10.5334万元。同时,被告温某等3人需各自在《玉林日报》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福绵区人民法院坚定不移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履职审判,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屏障。据悉,自2018年12月以来,该院共审结破坏生态环境案件3件,判处刑罚11人,被告人承担的复垦费用达18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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