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正式并入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代缴人员也可享受

玉林晚报 2020-01-01 08:03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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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覃琴 通讯员 杨礼禅) 记者日前从玉林市医保局获悉,从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届时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代缴人员也可享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不增加缴费负担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在职职工在统筹地区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了解,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将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不增加缴费负担。玉林市现行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2020年继续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降费政策,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并缴费比例为9.5%,其中单位7.5%,个人2%;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并缴费比例为9.4%,其中单位7.4%,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

对于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两项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2019年12月及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继续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6号)的有关规定;补缴2019年12月及其以前的生育保险费的,以补缴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单位部分缴费比例。合并实施后,补缴2020年1月及其以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申请补缴之月统筹地区的缴费基数为补缴基数、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后单位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的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代缴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其所在统筹地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合并实施前,因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费,导致其职工无法享受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生育保险待遇,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其职工仍不得享受相关待遇。

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在发生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前,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其职工按规定享受补缴之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和个人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再续保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女职工在诊治妊娠、分娩等发生的其他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保险待遇定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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