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大儿子非亲生 前夫要求赔偿败诉 一审法院:前妻虽有过错,但俩孩子及原告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基本由其抚养、照顾
发现大儿子非亲生,气愤不已的前夫以错误抚养大儿子造成其抚养费和精神损害为由,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22万余元。但这起官司的走向让人出乎意料。在查明案情后,近期,玉州区法院对这起比较特殊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前夫的诉求。
发现大儿子非亲生 前夫起诉要求赔偿
李先生(化名)与叶女士(化名)曾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7年认识后不久开始同居。2001年6月,叶女士有了身孕,两人便登记结婚,一个月后大儿子出生。2007年叶女士生下小儿子。但两个儿子的到来,却未能让两人的婚姻更牢固。由于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1月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大儿子由李先生抚养,小儿子由叶女士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随着大儿子的长大,李先生发现其长相及个性与自己差别较大,于是便带大儿子进行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了他的怀疑:大儿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自己抚养的竟是别人的儿子!这让李先生非常气愤,遂以大儿子并非其亲生儿子,一直以来错误抚养大儿子造成其抚养费损失和精神损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前妻叶女士赔偿抚养费17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4000元,共计226800元。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了解到,叶李二人结婚后,就和李先生父母一家人共同生活,李先生在广东做货运工作,平时基本不回家,只在春节回来几天,对家庭的经济支出及付出较少,平时都是叶女士照顾家人的生活起居,李先生父母病重期间均为叶女士照顾。
法院一审判决
驳回前夫诉求
法院认为,叶女士在与李先生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于婚后生下大儿子,并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履行互相忠实义务,也不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婚后未如实告知丈夫孩子的情况,有一定的过错,对原告确实存在一定的伤害,本应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自和原告结婚开始,两个孩子一直是由被告抚养、照顾,被告同时还悉心照顾原告的父母;特别是离婚之后,被告还一直与原告父母生活,并悉心照顾俩老起居及俩孩的生活,在俩老病重期间,原告未在父母身边照顾老人,而是由被告在老人身边悉心照料,让原告的父母老有所依。从结婚起至今10多年来,被告一直为维护整个家庭和谐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为原告父母开支大部分医疗费,一人承担起了照顾整个家庭的重担,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婚后存在不忠实的行为;原告外出广东工作,虽然支付过部分孩子的抚养费,但数量有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请求,理由不成立,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忠诚家庭、敬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履行互相忠实义务,也不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但婚后未如实告知丈夫孩子的情况,有一定的过错。但本案两个孩子及原告的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基本上是被告抚养、照顾,原告只出过很少的抚养费。现原告要求赔偿错误抚养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抚养孩子导致损失,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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